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958號
112年審裁字第1958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1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32號
- 聲請人
- 簡薇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再審及提起非常上訴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再審及提起非常上訴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聲請再審及提起非常上訴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台平112非1487字第11299154331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關於系爭裁定部分
¶3(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4(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24號刑事裁定,以抗告難認有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確定終局裁定係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就此部分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5三、關於系爭函部分
¶6(一)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7(二)查,系爭函非為裁判,是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8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9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10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32號
聲請人
簡薇玲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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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95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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