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955號
112年審裁字第195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1 月 27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86號
- 聲請人
- 卓家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本件不受理。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ㄧ、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40號刑事判決(下稱最終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4項及刑法第186條之1規定(依序下稱系爭規定一至三),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至三,就「爆裂物」部分,均未有明確定義,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系爭規定二,未依據爆裂物之爆炸威力,區分不同之法律效果,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最終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一至三,有違憲情形;聲請人經最終判決有罪確定,應入監服刑,為避免聲請人之基本權遭受急迫性且難以回復之重大不利益,聲請暫時處分,應停止執行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終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持其主觀之法律見解認系爭規定一至三有違憲之情形,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一至三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本件聲請既不受理,其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86號
聲請人
卓家新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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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95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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