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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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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27號

113年審裁字第27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2 月 09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89號聲請人 魏禎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2 月 09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89號
聲請人
魏禎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ㄧ、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要點(下稱系爭要點),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一)系爭規定就「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部分,顯屬籠統,有違反明確性原則及法安定性原則;系爭規定亦違反憲法「分權分治」及「刑事、民事、行政分流原則」。(二)系爭判決並未明確判定系爭要點之性質,究為「自治規則」,抑或是「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而逕以系爭規定相繩,有違法違憲之情形。(三)系爭判決縱認系爭要點為地方制度法之自治規則,系爭要點並未下達,有違反法定程序,已違反法治國原則、程序正義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爭執系爭要點之性質及是否該當系爭規定等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系爭要點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89號

聲請人

魏禎男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2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57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