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憲裁字第4號
113年憲裁字第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2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92號
- 聲請人
- 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法庭見解: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30段所載「憲法法院」均應更正為「憲法法庭」。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
主文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30段所載「憲法法院」均應更正為「憲法法庭」。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92號
聲請人
甲○○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憲裁字第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