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憲裁字第3號
113年憲裁字第3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2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75號
- 聲請人
- 謝淑芬
-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 朱大法官富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遭拒,就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遭拒,就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聲請人,認上開判決主文一宣告其所受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一定範圍內違憲,應具有立即失效之效果,爰於上開判決後,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遭拒,向本庭聲請就上開判決為補充判決,使其個案立即獲得救濟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確定終局判決,於其提出本件聲請後,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其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是本件聲請顯無理由,依憲訴法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75號
聲請人
謝淑芬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朱大法官富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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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憲裁字第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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