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378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3年審裁字第66號

113年審裁字第66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聲字第47號聲請人 謝菖澤律師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聲字第47號
聲請人
謝菖澤律師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請求閱覽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46號裁定之卷內文書。法庭見解:本件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請求閱覽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46號裁定之卷內文書。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定有明文。

2二、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46號裁定(下稱本案)之電子卷證,查聲請人雖為本案之訴訟代理人,惟本案終結後委任關係業已消滅。本件閱卷之聲請並未檢附委任狀,經本庭112年度憲聲字第4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一定期日內補正委任狀,補正裁定並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不符法定程式,本庭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3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4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聲字第47號

聲請人

謝菖澤律師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2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6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7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