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66號
113年審裁字第66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2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聲字第47號
- 聲請人
- 謝菖澤律師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請求閱覽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46號裁定之卷內文書。法庭見解:本件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請求閱覽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46號裁定之卷內文書。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定有明文。
¶2二、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46號裁定(下稱本案)之電子卷證,查聲請人雖為本案之訴訟代理人,惟本案終結後委任關係業已消滅。本件閱卷之聲請並未檢附委任狀,經本庭112年度憲聲字第4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一定期日內補正委任狀,補正裁定並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不符法定程式,本庭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3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4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聲字第47號
聲請人
謝菖澤律師
意見書與附件
號謝菖澤律師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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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6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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