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55號
113年審裁字第5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2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99號
- 聲請人
- 楊信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0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單純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4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99號
聲請人
楊信宗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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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5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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