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82號
113年審裁字第82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1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孫大勝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刑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刑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刑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2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憲,聲請就系爭裁定為憲法審查。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60條第6款前段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裁定係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就原審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所提起之抗告,固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而得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惟本件聲請書僅就聲請人先前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因案件相關案情事實與證據認定等表示其見解,並未敘明其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6號
聲請人
孫大勝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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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8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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