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115號
113年審裁字第115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1 月 19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28號
- 聲請人
-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撤銷許可處分,聲請憲法解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撤銷許可處分,聲請憲法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前臺中縣政府以94年7月29日府工建字第0940203682號函檢附同文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撤銷聲請人領有之棄土場設置許可及准予啟用同意書,係援引已經廢止停用之「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以及將92年始頒布之「臺中縣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溯及適用於聲請人於85年即取得之啟用同意書,有無效之疑義,使聲請人遭受行政不法侵害,爰聲請憲法解釋,並命臺中市政府撤銷系爭處分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行政處分,而非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28號
聲請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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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11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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