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100號
113年審裁字第100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1 月 15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5號
- 聲請人
- 陳柏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不受理。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5號
聲請人
陳柏舟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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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10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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