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98號
113年審裁字第98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1 月 15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2號
- 聲請人
- 江東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誤認聲請人所受損害僅係利益而非國家賠償法第2條所稱權利,自屬違憲,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不得聲請;本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前述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2號
聲請人
江東原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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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9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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