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96號
113年審裁字第96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1 月 15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69號
- 聲請人
- 饒秀美、饒博文、饒秀英、饒庭虹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與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等間陳情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與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等間陳情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一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通霄鎮OO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14筆土地,於民國94年間遭受油品污染至今未獲妥善處理,經向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交通部、財政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陳情未果,繼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及聲請再審均遭駁回後,再向司法院陳訴,經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以112年3月22日廳行二字第1120005637號函(下稱系爭函)說明聲請人一陳訴案已移請權責機關卓處,惟相關機關迄未處理。又聲請人一就駁回再審裁定復另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2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卻以未表明再審理由,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顯有違憲之虞,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命相關機關賠償聲請人等4人新臺幣1億5千萬元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及聲請書未表明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關於確定終局裁定部分,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所有土地遭油品污染,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未移除管線,該局局長及員工均涉犯瀆職等罪,法務部卻隱匿包庇,使其權益受損,應賠償1億5千萬元為由,指摘系爭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裁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之指摘,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5(二)聲請人一所指之系爭函,非屬法院裁判性質,不得為聲請之客體。
¶6(三)聲請人二、三及四均非系爭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7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9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69號
聲請人
饒秀美、饒博文、饒秀英、饒庭虹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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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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