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130號
113年審裁字第130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1 月 22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41號
- 聲請人
- 劉馨正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4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3號刑事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15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聲請人不服,復上訴於最高法院,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綜觀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之聲請要件不合;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基本權保障。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641號
聲請人
劉馨正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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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13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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