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68號
113年審裁字第68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2 月 05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58號
- 聲請人
- 鄭江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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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因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憲法法庭審查庭亦得毋庸命其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書所載,並未表明聲請判決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聲請書所載訴訟代理人鄭幸美不符憲法訴訟法第8條規定資格,附此敘明。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58號
聲請人
鄭江和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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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6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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