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162號
113年審裁字第162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2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33號
- 聲請人
- 周志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告訴詐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告訴詐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告訴詐欺案件,聲請交付審判,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6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有違憲之疑義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作成,業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有卷內資料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33號
聲請人
周志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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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16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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