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189號
113年審裁字第189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2 月 19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林璟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2二、本件聲請人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9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00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經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以上訴、變更之訴均為無理由,追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11年12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於113年2月1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6個月之法定期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4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12號
聲請人
林璟棠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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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18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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