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180號
113年審裁字第180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2 月 12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52號
- 聲請人
- 陳旭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造於本件第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196號審理時,違法以非律師亦非辦理法制業務之人為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4款(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字第13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依系爭規定撤銷上開第一審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確定終局判決已就聲請人所為之上訴主張,敘明原審法院之訴訟代理人係由被上訴人之代表人合法委任,屬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3款之訴訟代理人,且經原審法院同意並進行調查程序,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等語。本件聲請意旨,徒執與上訴意旨之同一陳詞,指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云云,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究有何違憲。
¶4四、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6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2號
聲請人
陳旭騰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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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18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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