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198號
113年審裁字第198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2 月 22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曹之胤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二名友人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檢察官卻對二位友人不起訴,其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受侵害,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並未指出據何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依憲訴法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77號
聲請人
曹之胤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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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19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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