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225號
113年審裁字第225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3 月 08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余嘉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9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3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乃涉事實審法院證據取捨之問題,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22號
聲請人
余嘉昇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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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22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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