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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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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裁字第13號

113年憲裁字第13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44號聲請人 蔡昇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44號
聲請人
蔡昇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監簡上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12章、第13章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聲請人曾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112年度監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認其上訴不合法駁回之,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雲林地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5查關於系爭規定一中之監獄行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及第2項、第112條第2項及第113條第1項規定部分,核聲請書所陳,僅泛言此部分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該等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此部分聲請核屬顯無理由。次查,關於系爭規定一中之其餘規定,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該等規定,是此部分聲請核屬不合法。末查,關於系爭規定二,確定終局判決係因聲請人未依法院闡明,擇用正確之訴訟類型及補正適法訴之聲明,而認其請求之訴顯然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駁回之,是系爭規定二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此部分之聲請核屬不合法。

6五、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7查本件有關系爭規定一及二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顯無理由或不合法,則聲請人主張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該等規定而違憲之主張,即屬顯無理由。

8六、綜上,本件聲請部分不合法,部分顯無理由,本庭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9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10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44號

聲請人

蔡昇哲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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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憲裁字第1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79 字 · 1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