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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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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277號

113年審裁字第277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07號聲請人 游啓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07號
聲請人
游啓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985號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詳查聲請人於再審聲請狀所主張之新事實、新證據,遽指聲請人僅係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有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等再為爭執,難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規定,而駁回再審之聲請。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416號、第439號及第462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3三、核聲請人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07號

聲請人

游啓忠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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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27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3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