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275號
113年審裁字第275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3 月 22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陳平元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二、核聲請書所載,僅係主張聲請人之刑期未獲合併定應執行刑,國家應負起國家賠償責任。未敘明其據以聲請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4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04號
聲請人
陳平元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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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27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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