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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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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270號

113年審裁字第270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3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62號聲請人 連翊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3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62號
聲請人
連翊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不受理。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確定終局裁定因適用系爭規定且援引不成文上訴利益為訴訟要件之見解,亦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尚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符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規定,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又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62號

聲請人

連翊汎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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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27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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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50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