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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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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裁字第15號

113年憲裁字第15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聲請人 朱育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
聲請人
朱育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法庭見解: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第94段中,「聲請人二十三」應更正為「聲請人二十二」;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

主文

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第94段中,「聲請人二十三」應更正為「聲請人二十二」;同段關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93號」之記載應予刪除,又「110年度易字第14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並增列「109年度簡字第2018號」。

二、上開判決附表二關於聲請人二十二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正表。

理由

1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2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3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

聲請人

朱育德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憲裁字第1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9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