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憲裁字第15號
113年憲裁字第15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5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
- 聲請人
- 朱育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法庭見解: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第94段中,「聲請人二十三」應更正為「聲請人二十二」;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
主文
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第94段中,「聲請人二十三」應更正為「聲請人二十二」;同段關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93號」之記載應予刪除,又「110年度易字第14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並增列「109年度簡字第2018號」。
二、上開判決附表二關於聲請人二十二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正表。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
聲請人
朱育德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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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憲裁字第1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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