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368號
113年審裁字第368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5 月 23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33號
- 聲請人
- 許華方、許嘉云、許毓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退休給與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退休給與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退休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5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4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銓敘部105年5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54105319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系爭函及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敘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33號
聲請人
許華方、許嘉云、許毓文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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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36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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