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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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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404號

113年審裁字第404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聲字第6號聲請人 謝菖澤律師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聲字第6號
聲請人
謝菖澤律師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92號裁定,聲請閱卷。法庭見解:本件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92號裁定,聲請閱卷。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2二、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92號裁定(下稱本案)之電子卷證,查聲請人雖為本案之訴訟代理人,惟本案業已終結,終結後委任關係即消滅,而聲請人為本件閱卷之聲請並未檢附委任狀,經本庭113年度憲聲字第6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委任狀,該補正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業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予駁回。

3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聲字第6號

聲請人

謝菖澤律師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2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40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45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