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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416號

公布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33號
聲請人
丁致良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5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30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業經本庭以113年審裁字第221號裁定不受理在案。茲復行聲請,仍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33號

聲請人

丁致良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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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98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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