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534號
113年審裁字第534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7 月 17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92號
- 聲請人
- 謝亞軒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0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裁定於112年10月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遲至113年4月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92號
聲請人
謝亞軒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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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53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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