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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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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498號

113年審裁字第498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68號聲請人 蕭淑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68號
聲請人
蕭淑敏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抗告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抗告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455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載為再易字,下稱系爭裁定),未審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86年度促字第48748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有住址誤載而未經合法送達之情形,系爭支付命令並非合法有效之執行名義,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故系爭裁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生命財產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此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經臺中地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112年度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已逾30日不變期間為由,予以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同院同年10月4日112年度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下稱駁回抗告裁定),以抗告已逾10日不變期間為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復對駁回抗告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認駁回抗告裁定以逾期為由駁回抗告並無違誤,以聲請人之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均合先敘明。

4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執與系爭裁定駁回理由無涉之關於系爭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之事項,予以爭議,即逕謂系爭裁定牴觸憲法,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6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68號

聲請人

蕭淑敏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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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49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65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