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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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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522號

113年審裁字第522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05號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05號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巡交字第23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同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上字第11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其上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二所持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05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52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5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