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813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3年審裁字第544號

113年審裁字第544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聲暫字第1號聲請人 林承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聲暫字第1號
聲請人
林承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3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2二、聲請人主張略以:(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所作成之書面告誡(案件編號:AC000-Kll204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於112年4月10日所作成之南市警婦字第l120193945號函使聲請人之名譽遭受無端侵害,於本案憲法裁判確定前,應停止執行;(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第22條保障之自由權,有停止執行之必要;(三)系爭規定阻斷人民尋求司法救濟之權利,於本案憲法裁判確定前,各級行政法院有關系爭規定之案件,應一律停止訴訟程序,各級法院刑事庭、少年庭、強制處分庭處理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書面告誡之案件,應一律實質審查書面告誡之核發過程及必要性,各級法院民事庭、家事庭處理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書面告誡及聲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民事保護令之案件,應一律實質審查書面告誡之核發過程及必要性等語。

3三、經查,聲請人上列暫時處分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故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憲訴法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另本庭112年度憲審字第19號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之聲請人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本件暫時處分聲請人僅為該案原因案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抗字第5號抗告事件之抗告人,併予敘明。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聲暫字第1號

聲請人

林承志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5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1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