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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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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537號

113年審裁字第537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90號聲請人 謝宗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90號
聲請人
謝宗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損害賠償及聲請返還裁判費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損害賠償及聲請返還裁判費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及聲請返還裁判費等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20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同年月23日113年度豐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再字第3號裁定(以下分稱系爭裁定一至五),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裁定一、二及四為中間裁定,均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次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三提起抗告,該案現於法院審理中,是系爭裁定三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至系爭裁定五聲請部分,查聲請人曾就該裁定提起抗告,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抗字第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六)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定六為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裁定,惟聲請人並未表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理由,此部分之聲請亦不合法。

4四、綜上,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90號

聲請人

謝宗憲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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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53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99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