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529號
113年審裁字第529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7 月 16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506號
- 聲請人
- 張庭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06號
聲請人
張庭富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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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52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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