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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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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550號

113年審裁字第550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81號聲請人 謝秉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81號
聲請人
謝秉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13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1、第111條、法務部組織法第2條、第5條、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84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七、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本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此有本庭電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紀錄可稽,是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自不得據系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81號

聲請人

謝秉舟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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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55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