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授權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人前曾就該確定終局判決向本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已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經113年審裁字第415號裁定不受理在案,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20號
聲請人
謝孟軒、王猶倫、李承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