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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633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3 年 09 月 01 日

案由

聲請人為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為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6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73條、第294條、第300條及第302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僅泛指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違背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致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專業自主權、資訊獲知權、訊問權、抗辯權、攻擊或防禦權、講學自由等權利,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同條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又本件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18號

聲請人

王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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