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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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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642號

113年審裁字第642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20號聲請人 王千瑜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20號
聲請人
王千瑜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移轉管轄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移轉管轄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2二、本件聲請人因移轉管轄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9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73條及第275條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聲請人於本案訴訟繫屬中,聲請法官迴避,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予以駁回後,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6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再就前開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經該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以聲請人顯係不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60號裁定而聲請再審,乃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遂依職權將全案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聲請人對此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系爭裁定駁回其抗告。是系爭裁定係就移轉管轄裁定之抗告所為,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20號

聲請人

王千瑜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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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64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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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80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