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憲裁字第32號
113年憲裁字第32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9 月 20 日
- 原分案號
- 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張凱翔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法庭見解: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72段所載,有關111學年度公立學校數目之內容,關於「臺北市立有37所,桃園市立有19所,臺中市立有28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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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
主文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72段所載,有關111學年度公立學校數目之內容,關於「臺北市立有37所,桃園市立有19所,臺中市立有28所,金門縣立有2所。……經扣除該等學校,其餘未採計職前年資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共僅84所(再扣除自113年8月1日起開始採計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之新竹縣立5所高級中等學校)……。」之部分,應更正為「臺北市有37所(含國立2所),桃園市有19所(含國立2所),臺中市有28所(含國立3所),金門縣有2所(均為國立)。……經扣除該等學校,其餘未採計職前年資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共僅93所(另,自113年8月1日起開始採計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之新竹縣5所(含國立3所)高級中等學校)……。」
理由
¶1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2二、中華民國112年7月教育部編印之「教育統計」(第122頁,表B4-2高級中等學校概況—按學校所在縣市別分),有關各縣(市)或直轄市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下稱高中)之統計數據,其「公立」高中數目係包含「國立」高中數目在內(有本庭向教育部相關部門之電話查詢紀錄可稽),本判決未予扣除國立高中之數目,致有重複計算之顯然錯誤。
¶3三、本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
聲請人
張凱翔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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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憲裁字第3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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