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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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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714號

113年審裁字第714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55號聲請人 黃聖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55號
聲請人
黃聖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上字第1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31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認上訴不合法,駁回之,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書所載僅涉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爭執,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等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55號

聲請人

黃聖昌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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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71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