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
主文
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十一項、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第十一項中,「系爭規定四」應更正為「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 二、上開判決中,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第十一項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正表。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朱富美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
聲請人
王信福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蔡大法官烱燉、蔡大法官彩貞、尤大法官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