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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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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裁字第42號

113年憲裁字第42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聲請人 王信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
聲請人
王信福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蔡大法官烱燉、蔡大法官彩貞、尤大法官伯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法庭見解: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十一項、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第十一項中,「系爭規定四」應更正為「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

主文

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十一項、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第十一項中,「系爭規定四」應更正為「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

二、上開判決中,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第十一項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正表。

理由

1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2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3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朱富美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

聲請人

王信福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蔡大法官烱燉、蔡大法官彩貞、尤大法官伯祥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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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憲裁字第4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4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