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憲裁字第42號
113年憲裁字第42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10 月 2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
- 聲請人
- 王信福
-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 蔡大法官烱燉、蔡大法官彩貞、尤大法官伯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法庭見解: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十一項、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第十一項中,「系爭規定四」應更正為「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
主文
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十一項、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第十一項中,「系爭規定四」應更正為「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
二、上開判決中,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第十一項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正表。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
聲請人
王信福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蔡大法官烱燉、蔡大法官彩貞、尤大法官伯祥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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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憲裁字第4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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