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839號
113年審裁字第839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10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769號
- 聲請人
- 陳美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份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份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ㄧ、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原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下稱最終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最終判決已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作成並依法完成送達,有電話紀錄乙紙附卷可稽。聲請人應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聲請人遲至113年9月24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69號
聲請人
陳美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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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83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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