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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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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839號

113年審裁字第839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69號聲請人 陳美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69號
聲請人
陳美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份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份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ㄧ、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原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下稱最終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最終判決已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作成並依法完成送達,有電話紀錄乙紙附卷可稽。聲請人應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聲請人遲至113年9月24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69號

聲請人

陳美華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83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7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