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
主文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相關機關法務部訴訟代理人「簡美惠」,更正為「簡美慧」。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
聲請人
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