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491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3年審裁字第891號

113年審裁字第891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78號聲請人 黃志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78號
聲請人
黃志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3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機車毀損部分,逕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以機車耐用年數3年作為計算折舊之依據,致聲請人使用未滿2年之機車,僅能請求新臺幣323元零件修理費用,顯與社會常情相悖,並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意旨僅單純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78號

聲請人

黃志文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89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