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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891號

公布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78號
聲請人
黃志文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3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機車毀損部分,逕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以機車耐用年數3年作為計算折舊之依據,致聲請人使用未滿2年之機車,僅能請求新臺幣323元零件修理費用,顯與社會常情相悖,並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僅單純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78號

聲請人

黃志文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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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91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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