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893號
113年審裁字第893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12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803號
- 聲請人
- 劉育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犯罪情節之輕重,一律不得提報假釋,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憲疑義。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03號
聲請人
劉育琮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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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89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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