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受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25號民事判決中已判決確定部分(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致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而違憲之疑義;「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聲請人誤植為「國家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下稱系爭設計規範)係內政部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332條第4項規定之授權訂定發布,其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違憲;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之再利用種類編號8「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下稱系爭附表規定),係經濟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授權訂定,規定適用用途「非結構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適用期間為中華民國91年至105年3月,屬專門技術性質,實質意義法規命令,其適用於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事項,違憲;本件排除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刑法規定)之適用,違憲等語。查本件聲請書雖僅表明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核其整體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設計規範、系爭附表規定及系爭刑法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中關於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之文字應屬誤植,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亦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設計規範、系爭附表規定及系爭刑法規定均未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人並未於聲請書中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47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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