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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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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938號

113年審裁字第938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95號聲請人 蘇明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95號
聲請人
蘇明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244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本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至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前開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為之;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3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24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並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人於113年11月6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憲法審查之書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亦已逾越前述6個月之法定期限。2、綜上,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有所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95號

聲請人

蘇明護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93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5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