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919號
113年審裁字第919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12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868號
- 聲請人
- 張子涵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1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1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就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1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認系爭裁定理由有所不當,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5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68號
聲請人
張子涵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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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91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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