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971號
113年審裁字第971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12 月 23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838號
- 聲請人
- 邱顯欽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管收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管收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宜執廉房地稅執專字第1953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8月28日113年度聲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關於管收處分及拘提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所持之系爭執行命令並非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再者,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惟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而經法院以抗告不合法駁回,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亦不得據系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4四、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38號
聲請人
邱顯欽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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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97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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