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996號
113年審裁字第996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12 月 30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553號
- 聲請人
- 吳秀英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保障人民平等權、受公平審判權及訴訟權意旨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44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定聲請人是否具備加重詐欺間接故意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經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53號
聲請人
吳秀英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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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9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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