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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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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50號

114年審裁字第50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96號聲請人 吳定綻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96號
聲請人
吳定綻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以聲請人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復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及第46條第4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之罪,依刑法第44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4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三)累犯之規定,判處聲請人罪刑,經聲請人上訴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確定。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刑罰明確性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及憲法第80條規定,爰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均聲請暨暫時處分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核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一、二之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二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一、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及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此部分之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4四、至聲請人關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96號

聲請人

吳定綻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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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5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01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